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5844-2010 工业用现场分析小屋成套系统.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分析小屋成套系统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A 型(基本型)、B 型(增强保温型)、C
型(增强防爆型)的现场分析小屋成套系统(以

下简称小屋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65—2008 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8464—2008 铁制和铜制螺纹连接阀门

GB/T 9112—2000 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

GB/T 13306—1991 标牌

HG/T 20508 控制室设计规定

HG/T 20509 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 20510 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HG/T 20511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

HG/T 20512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定

HG/T 20513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

HG/T 20514 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

HG/T 20516 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定

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 产品分类

小屋系统包括下列三种型号:A 型(基本型)、B 型(增强保温型)、C
型(增强防爆型)。

A
型(基本型)是指可适用于累计年最冷月平均温度高于0℃,最热月平均温度低于25℃的温和地

区和累计年最冷月平均温度高于一10℃的寒冷地区的小屋系统类型。

B
型(增强保温型)是指可适用于累计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一10℃的严寒地区和累计年

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25℃的夏热地区的小屋系统类型。

C
型(增强防爆型)是指通过采取正压通风等特殊安全措施,提高其整体防爆性能的小屋系统类型。

4 要求

4.1 基本参数

4.1.1 组成

a)
金属结构小屋本体:应具有工业现场仪表运行所需的基本气候防护设施、安装空间、现场安装

GB/T 25844—2010

和运输附件。

b)
公用工程:小屋内应具有采光及照明、通风(引风机、排风机)、防爆空调、采暖、配电箱、接线
箱、电源插座等防爆电器设备。

c)
分析系统工程:应按现场工艺要求合理安装分析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并规范化配管布线。

d) 联锁报警系统:联锁报警系统的选用应符合用户设计规格书和 SH 3063
的要求,当可燃气体 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L.E.L)
或当有毒气体浓度达到长期接触限值(TLV) 时,发出报警信
号,启动换气风扇。

4.1.2 外型尺寸

a) 宽度: 一般为2000 mm~2500 mm。

b) 长度:根据小屋内仪表的数量和布置形式确定, 一般为2000 mm~6000
mm。

c) 高度:外部尺寸一般为2500 mm~2700 mm,室内净高2300 mm~2500 mm。

4.1.3 系统适用的分析仪器仪表

系统适用的分析仪器仪表如下:

a) 工业色谱仪;

b) 工业质谱仪;

c) 近红外或红外线分析仪;

d) 热导式气体分析仪;

e) 氧分析仪;

f) 酸度分析仪,电导分析仪;

g) 溶氧、COD、 氨氮等水质分析仪;

h) 热值仪;

i) 总烃、总碳、总硫分析仪;

j) 硫化氢分析仪;

k) 闪点、干点、凝固点、馏程等油品分析仪;

1) 环境监测仪表。

4.2 金属结构小屋本体

4.2.1 框架

槽钢或工字钢等型钢焊接框架式结构,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拖动、起吊、荷载和空载时不
变形。

4.2.2 外墙和屋顶

外墙和屋顶由Ⅱ型钢板拼装铆接而成。钢板采用1 mm~2mm 不锈钢板或1 mm~2
mm 碳钢

板,碳钢板表面应喷涂耐环境腐蚀油漆。

外墙设有外伸的遮雨檐,遮雨檐外伸长度为650 mm~1000
mm,外墙应设有气瓶固定支架和气瓶

护栏。

屋顶有整体吊装用的吊环。屋顶最小承受力为2500 Pa。
屋顶型式为斜面结构,斜面角度应不小 于5°,斜面低面应设有漏雨槽。

4.2.3 内墙

内墙采用1 mm~2mm 不锈钢板或1 mm~2mm
碳钢板,碳钢板表面应喷涂耐环境腐蚀油漆。

GB/T 25844—2010

内墙应预埋螺母或滑动式导轨,便于安装壁挂式仪表或其他电器设备。

4.2.4 门

当小屋本体长度大于3500 mm
时,可设两个门,分别为主门和应急门,同时当小屋系统为 B 型(增

强保温型),需设计门斗时,为三个门。当小屋本体长度小于3500 mm
时,设一个门。门结构为外开型

非折叠结构,宽度为900 mm~1000 mm,高度为2000mm~2100 mm。
门的材质在室外部分应与外

墙相同,在室内部分应与内墙相同。

门上应设钢化玻璃观察窗,带阻尼限位闭门器和推杆式逃生锁;门外应具有孔锁及把手。

4.2.5 地板

小屋本体地板应选用3 mm~6 mm
防滑花纹钢板或光面钢板铺防滑、阻燃、防静电地板。

4.2.6 保温

A 型(基本型)和C 型(增强防爆型)小屋本体内外墙及屋顶和房顶之间充填70 mm~75

mm 厚阻

燃型聚胺脂保温材料;B 型(增强保温型)小屋本体内外墙及屋顶和房顶之间充填75 mm~85

mm 厚阻

燃型聚胺脂保温材料。 B 型(增强保温型)小屋本体设有一个门斗,门斗宽度1600 mm~2500

mm,长

度1800 mm~2000 mm。
4.2.7 接地

小屋本体外应设置有电气总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与小屋本体底座联结在一起,接地端子材质为黄
铜。接地线线径不应小于4 mm,
工厂接地线应接入总接地端子,工厂接地线线径不应小于6 mm。 仪

表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小屋系统接地须符合 HG/T 20513 的要求。

4.2.8 外观

小屋本体外观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小屋本体外观整洁,表面涂层无明显剥落、擦伤、露底,联结部分联结紧密;

b) 所有铭牌及标志应清晰;

c) 小屋本体表面平整光滑且无焊疤,无鼓包,联结部分无错位。

4.3 公用工程

4.3.1 配电

4.3.1.1 电源接线箱要求:

a) 仪表电源和公用电源分别由单独的接线箱供电。

b) 电源接线箱安装于室外,安装高度便于接线和维护。

c) 电源接线箱防爆等级应高于用户设计规格书最低现场防爆等级要求。

d) 电源接线箱应预留20%的空接线端子。

e) 布管穿线及电线电缆的选用应符合 HG/T 20512要求。

f) 供电负荷类别及供电要求应符合 HG/T 20509 要求。

g) 密封防爆应符合 GB 3836.1 要求。

4.3.1.2 信号接线箱要求:

a) 按仪表规格书的要求确定信号接线箱的数量及类别。

b)
信号接线箱安装于室外,安装高度与电源接线箱相同,并与电源接线箱等距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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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号接线箱防爆等级应高于用户设计规格书最低现场防爆等级要求。

d) 信号接线箱应预留20%的空接线端子。

e) 布管穿线及电线电缆的选用应符合 HG/T 20512要求。

f) 密封防爆应符合GB 3836.1要求。

4.3.1.3 电源分配箱要求:

a) 电源分配箱应选择或定制结构紧凑、外形美观的产品。

b) 电源分配箱安装于电源接线箱一侧的室内,安装高度便于接线和维护。

c) 电源分配箱防爆等级应高于用户设计规格书最低现场防爆等级要求。

d) 布管穿线及电线电缆的选用应符合 HG/T 20512 要求。

e) 供电负荷类别及供电要求应符合 HG/T 20509 要求。

f) 密封防爆应符合GB 3836.1要求。

4.3.2 照明

照明灯具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灯具的选用应符合用户设计规格书的要求, 一般选用全塑吸顶荧光灯。

b) 灯具防爆等级应高于用户设计规格书最低现场防爆等级要求。

c) 灯具布置、照明光照度及事故应急照明光照度应符合 HG/T 20508 要求。

4.3.3 空调、采暖及通风

空调、采暖及通风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空调选用应符合用户设计规格书和 HG/T
20508要求,型式一般选用壁挂式。

b) 空调安装应在小屋内主门上方和主门正对一侧墙面。

c) 空调防爆等级应高于用户设计规格书最低现场防爆等级要求。

d) 采暖暖气选用应符合用户设计规格书的要求。

e) 采暖蒸汽采用0.3 MPa~1.0 MPa低压蒸汽。

f) 暖气引入、引出法兰应符合 GB/T 9112—2000要求。

g) 暖气引入、引出阀门应符合 GB/T 8464—2008要求。

h) 通风应符合 HG/T 20516 要求。

i)
室内温度冬季保持在15℃~20℃,夏季保持在24℃~28℃,相对湿度保持在40%~65%。

4.4 分析系统工程

4.4.1 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的安装固定要求:

a) 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的安装方式应符合仪表和样品处理系统设计要求。
一般采用壁挂式或底 座安装式。

b) 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的安装高度及安装间距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c)
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的固定通过预埋地脚螺钉或预埋滑动导轨的方式固定,固定程度应符合
长途汽车运输的要求。

4.4.2 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的技术要求:

a) 仪表间距应不小于400 mm, 样品处理系统间距应不小于200 mm。

b)
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气路应按最短路径集中敷设,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并多点固定于墙面,
符合长途汽车运输的要求。

c) 仪表样品气设排放总管和排污总管,总管管径应不小于 DN40,
排放总管高度应符合用户设计 规格书的要求,各支管设截止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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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仪表样品气应提供手动取样点。

e) 仪表及样品处理系统气路管线均为不锈钢材质。气路连接方式应符合 GB/T
3765—2008 要求。

4.4.3 仪表供电及信号输出要求:

a) 仪表供电电源及信号输出要求应符合仪表规格书的要求。

b) 配管布线及电线电缆选用应符合 HG/T 20512要求。

c) 密封防爆应符合GB 3836.1 要求。

4.4.4 仪表供气要求:

a) 仪表供气种类及方式符合仪表规格书和 HG/T 20510 的要求。

b)
仪表供气气路按最短路径集中敷设,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并多点固定于墙面,符合长途汽车
运输的要求。

c) 气源经净化处理,仪表空气含尘粒径应不大于2μm。

d) 仪表空气须有总管输入,总管管径应不小于DN15,
总管有净化装置和气源截止阀。

e) 仪表供气支管一般为不锈钢材质,气路连接方式应符合 GB/T 3765—2008
的要求。

4.4.5 仪表管线伴热(用户设计规格书中要求管线伴热时)要求:

a) 仪表管线伴热包括样品气路、标气及排放管线等。

b) 仪表管线伴热应符合 HG/T 20514 要求。

4.4.6 仪表管线系统密封性要求:

a) 载气、标气气路密封性:使用氢气在0.3 MPa 压强下,0.5h
压降应不大于0.01 MPa。

b)
仪表空气支线、空气总管、排放总管、排污总管气路密封性:使用空气或氮气在0.3
MPa 压强 下,0.5 h 压降应不大于0.01 MPa。

c) 伴热管线气路密封性:使用空气或氮气在0.3 MPa 压强下,0.5 h
压降应不大于0.01 MPa。

d) 液相介质管线密封性:使用水在1.5 MPa 压强下,0.5 h 压降应不大于0.1
MPa。

4.5 联锁报警系统

联锁报警系统应符合用户设计规格书和 SH 3063 的要求。

4.5.1 联锁报警功能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L.E.L)
或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长期接触限值(TLV) 时,

发出报警信号,启动换气风扇。

4.5.2 联锁报警系统组成

包括可燃气体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有害气体检测器、报警控制箱、可编程控制器、报警灯、报警

笛等。

4.5.3 联锁报警系统设计、安装

联锁报警系统设计、安装应符合 HG/T 20511 和 SH 3063 的要求。

4.6 小屋安全要求

4.6.1
推杆式逃生锁应保证分析小屋内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用手和身体任何部位推(压)开启杆即
可将门锁开启,开启应非常容易且完全没有任何误操作。

4.6.2 A 型(基本型)与B 型(增强保温型)小屋系统防爆电器符合4.3的要求。

4.6.3 C 型(增强防爆型)小屋系统室内正压应控制在10 Pa~30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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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仪表管线系统密封性应符合4.4.6要求。

4.6.5 联锁报警应符合4.5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小屋本体

5.1.1 外观

按4.2.8的要求用目测、感观方法检查外观质量。

5.1.2 防漏雨试验

防漏雨试验时,向分析小屋本体房顶及墙体喷水0.5 h,屋内应无漏水现象。

5.1.3 抗变形试验

吊车起吊落地两次,观察小屋本体无变形。

5.2 公用工程及分析系统工程

5.2.1 外购件检验

开箱检验外购件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发货清单,并依据发货清单检验产品

及备件数量。

观察外购件表面,检验其是否受损。

5.2.2 配电试验

通断配电开关数次,看灯、风扇、空调是否能正常启动和停止。

5.2.3 照明试验

按本标准4.3.2的要求试验,打开照明开关,开启所有照明灯具,检验工作照度是否大于2501x。

一小时后关闭照明开关并断开电源,这时,事故应急照明自动开启,检验事故应急照度是否大于501x。

5.2.4 空调、通风、采暖试验

按4.3.3的要求,关闭门窗,打开空调开关,0.5 h
后在小屋中心测量小屋内温度,达到空调制冷设

定值。此后,关闭空调开关,打开风扇,换气0.5 h
后测量小屋内温度,应恢复至空调制冷前温度。

暖气密封试验:关闭暖气出口阀,将空气接入暖气入口,当空气压力表指示为0.3
MPa, 关断气源,

观察0.5 h 内空气压力表的压降,压降应不大于0.01 MPa。

5.2.5 仪表管线系统密封性试验

按下列要求对仪表管线系统密封性进行试验,试验结果须符合4.4.6的要求。

a)
关闭载气、标气进入仪表阀门,将氢气接入气路盘载气入口,调节稳压阀,当载气压力表指示为
0.3 MPa,关断气源,观察0.5 h 内载气压力表的压降。

b)
关闭样品进入仪表阀门,将空气接入样品处理系统样品入口(无样品处理系统时,接入气路盘
样品入口),当空气压力表指示为0.3 MPa 时,关断气源,观察0.5 h
内空气压力表的压降。

c)
关闭仪表空气进入仪表阀门,将空气接入仪表空气总管,调节稳压阀,当空气压力表指示为
0.3 MPa,关断气源,观察0.5 h 内载气压力表的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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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闭样品进入仪表阀门,将水接入样品处理系统样品入口(无样品处理系统时,接入小屋外部

样品入口),当水压力表指示为1.5 MPa 时,关断水源,观察0.5 h
内水压力表的压降。

5.2.6 仪表供电布管及电线电缆选用检验

按照 HG/T 20512 要求对仪表供电布管及电线电缆选用进行检验。

5.3 联锁报警系统

5.3.1 外购件检验

开箱检验外购件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发货清单,并依据发货清单检验产品

及备件数量。

观察外购件表面,检验其是否受损。

5.3.2 联锁报警试验

将可燃气(用户设计规格书和SH3063
规定)引至可燃气体检测器下方,将压力调整至0.05 MPa,
流量为微泄漏状态,开始排放,当检测器下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L.E.L)
时,观察警笛警灯 声光报警,同时启动风扇换气;将有毒气(用户设计规格书和
SH 3063 规定)引至有毒气体检测器下方, 将压力调整至0.05 MPa,
流量为微泄漏状态,开始排放,当检测器下方有毒气体浓度达到长期接触限值

(TLV) 时,观察警笛警灯声光报警,同时启动风扇换气。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

每套小屋系统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书。

6.2 检验分类

小屋系统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出厂检验项目

按4.1~4.5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其中4.2.1~4.2.6、4.4.6、4.5不合格为A
类不合格,4.2.8、

4.4.4不合格为C 类不合格,其余条款不合格为 B 类不合格。

6.2.1.2 判定规则

a) 一 个 A 类不合格或两个B 类不合格或三个 C
类不合格,则本次出厂检验判为不合格。

b)
小屋系统出厂检验判为不合格时,须对产品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整改,直到出厂检验合格。

6.2.2 型式检验

6.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产品在设计、工艺或使用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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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连续生产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当质量监督部门抽查认为必要时。

6.2.2.2 型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6.2.2.3
型式检验的小屋系统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小屋系统中抽取一套。

6.2.2.4
判定规则:所有项目检验合格,小屋系统型式检验判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小屋系统型式
检验判为不合格。

7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在小屋系统的明显部位,有固定的标牌,标牌的制作符合GB/T 13306—1991
的要求。标牌应标出

以下内容:

a) 小屋系统名称及型号;

b) 小屋系统外型尺寸;

c)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 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e) 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7.2 包装

7.2.1
小屋系统底座四角固定孔与汽车固定挂钩用铁丝固定牢靠,小屋系统顶部至少有两根横跨小屋
系统的木板,通过木板保护,钢丝绳从屋顶将小屋系统固定在汽车上。发运前,小屋系统须罩塑料防

雨蓬。

当小屋系统需要海运时,小屋系统须安装于木箱内。小屋系统四周用海绵包裹,木箱板材厚度不小
于 3 cm,
木箱底座及四周有固定木条固定小屋系统,小屋系统包装木箱外面的两个面,须用不易冲洗掉

的物质,标明下列标志:

a) 小屋系统名称及型号;

b) 小屋系统标准编号;

c) 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d) 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e) 体积:长(mm)× 宽(mm)× 高(mm), 毛重(kg) 及净重(kg)。

f) 有"向上"、"小心轻放"、"精密仪器"等字样或图样。

7.2.2 成套

分析小屋内仪表、样品处理系统、公用工程、报警系统等安装调试完毕,成套发运。

7.2.3 随同小屋系统的技术文件

a) 装箱单;

b) 使用说明书及现场操作手册;

c)
布置示意图、报警系统图、配电系统图、信号接线图、气路系统图及接口尺寸图等图纸资料;

d) 产品合格证;

e) 附件、备件清单。

style="width:3.11347in" />GB/T 25844—2010

7.3 运输

小屋系统采用汽车运输。

7.4 贮存

小屋系统贮存在-10℃~50℃,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通风良好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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